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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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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五工場作業以縫紉加工為主,收容對象為一般受刑人,容額為一四
    一名。其內區分為作業區 (區分為作業一、二、三組) 、庫房、浴廁
    等;其外之環境區域為該工場前籃球場與週邊水溝及基督教教誨堂等
    ,其運動場及曬衣場與七工、病舍共用,應加強門禁管制,以免收容
    人藉機傳遞訊息或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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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五工場收容人配住於忠二舍十九至三十六房,開、收封時,工場管
    理員應前往上揭舍房清點人數,並與舍房管理員交接收容人特殊狀況
     (如收容人違紀、罹病及舍房秩序等) 。開封時依序逐房列隊行進至
    該工場,向教區科員回報開封人數,同時檢查各項設施及安全設備之
    狀況,並實施無線電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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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場作息時間︰
 (一) 夏令時間︰08:00 開封、08:20~11:30 作業教化活動、11:30 收封
      、12:00 午餐 (舍房) 、13:10 出封、13:30~16:30 作業教化活動
      、16:30~17:00 沐浴及晚餐 (工場) 、17:20 收封。
 (二) 冬令時間︰08:00 開封、08:20~11:30 作業教化活動、11:30 收封
      、12:00 午餐 (舍房) 、13:10 出封、13:30~16:20 作業教化活動
      、16:30 收封、17:00 晚餐 (舍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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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於工場外打掃、晾曬衣物或取用開水與飯菜時,應嚴密戒護,
    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以防傳遞違禁物品或訊息。遇收容人接見、電見
    、看診或領取郵包時,應憑提單,經教區科員通知始可放行,並隨時
    與教區科員或中央台保持聯繫,收容人返回工場時亦同,以利掌握收
    容人之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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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勤務交 (代) 接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工場勤務 (第三頁至十八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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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五工場作業材料以布料為主,工場內設置平車二十七部、拷克車三
    部、大型脫水機及飲水機等,作業工具以鑽子、夾子、小紗剪為主,
    除平時加強作業安全之宣導及作業工具之管理外,工場管理員應勤於
    走動查察,以防發生收容人作業不慎而受傷、作業工具遺失或利用機
    具製作危險品或違禁物品等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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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材料、工具等應於庫房上鎖管制,作業工具損壞以舊換新方式處
    理,松香水、油漆由教區管制,領用與繳回時,均應登載於簿冊,工
    場管理員及作業導師均應在場監督,收容人未經上揭人員同意嚴禁進
    入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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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業材料或成品進出時,由作業導師填具「成品進出檢查登記表」及
    「物品出門單」,工場管理員應確實核對數量並檢查有無藏匿違禁品
    或管制物品,確認無訛後簽名,再送交教區科員複檢,嗣由複驗站完
    成進出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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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場管理員對於收容人發受書信、報告與訴狀之處理,應依法務部九
    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一九三號函示辦理,其動
    態應確實掌握,平日考核應詳予記載其具體行狀,處理違紀事件應本
    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明確獎懲方式,樹立管理風格,避免對收
    容人使用情緒性字眼或對其人身言語攻擊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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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容人吸菸應依法務部訂頒「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之規
    定辦理;購買香菸數量以每兩日不超過一包為原則,並於香菸管制表
    登記收發情形,每日發放香菸數量 (十支) 應依規定辦理,不得隨意
    變更或剋扣,未吸完之香菸應予清點登記,如香菸存量過多時,應予
    減量 (次) 購買,以避免有贈與或充當賭資及囤積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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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五工場收容人運動時間,排訂於每週星期三、五之上午 09:00~1
      0:00  實施,運動前應先清點人數及向教區科員報告,並請其到場
      協助戒護,該處接近忠舍及仁舍應限定收容人活動範圍,以防藉機
      於舍房窗戶藏匿違禁物品,且不得脫離戒護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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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容人持有電器應依分級、分類處遇規定辦理外,所有電器應依品
      名、機號登載於電器卡內,電器外部應張貼電器標籤,並不定期檢
      查有無改造及塗改識別標籤之情事;故障送修或報廢一律以報告陳
      核,不得任意改造或丟棄,電器限於舍房內使用,不准攜出舍房,
      申購電池以繳交舊品換購新品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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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容人作業中受傷或於工場發生鬥毆事件,除立刻救治或制止外,
      應即報告教區科員或中央台請求協助處理,並即對傷者周遭收容人
      製作筆錄,以釐清受傷過程及相關責任,傷者則待返回後再行製作
      筆錄,以求事件之完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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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容人除有急症外,如有病須看診,一律以書面報告提出,看診之
      藥物應確實管制,按醫師囑咐發給,由工場管理員監看服用,並注
      意有無浪費藥物、偽病求醫、代服藥物等情形。保管藥物須列帳管
      制,自費看診之藥物須由收容人本身清點後集中保管及發放。平日
      亦應配合衛生科排訂時程實施衛生教育及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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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雜役、服務員應依規定遴用,按月嚴密考核,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
      。新配業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案情內容、有無另案、情
      緒變化、同案人、紋身、入珠、身體狀況等,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
      項及禮節,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經常予以訪談,瞭解有無遭
      受欺凌情形,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嚴禁假手雜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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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收容人應依指定組別沐浴,依序取牌入廁,工場管理員應勤於查察
      浴廁內有無收容人逗留、多人聚集或浪費用水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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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收容人平日應配合教導科實施教化活動 (如集體教誨、宗教教誨、
      個別教誨等) ,並於每日下午作業完畢後於工場收看英語教學 (每
      週二、四) 及實施聖賢文章導讀 (每週一、三、五) ,工場主管應
      要求秩序並督促收容人用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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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對收容人之管理,應注意各房不得有由收容人私下推舉「房長」及
      「總管」之情形,平時應利用收容人個別談話或其他方式晤談,並
      作成輔導紀錄,以充分掌握收容人之動態,發現問題所在,適時予
      以疏導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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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收封前應確實關閉水電開關及門窗,再將工場大門鎖閉,清點人數
      無訛後,依序收封入房,工場鎖鑰繳回中央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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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遇 SARS 防疫期間應每日量測體溫二次以上,如有溫度超過攝氏三
      十八度者,應即通報中央台處理,量測之體溫應登載於簿冊備查,
      工場內部亦應以稀釋之漂白水勤加擦拭各處及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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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
        機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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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