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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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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申請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
    分駐所)報到蓋章。另於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向勤務中心電話
    回報,並確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返家探視期間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
    並記載到、離家返監之日期時間,並連同「返家探視證明書」於返監
    時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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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賭博、酗酒、攜帶刀械、施用迷幻藥物或毒
      品。
(三)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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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返家探視活動範圍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並應
    注意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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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返家探視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
    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需住院醫療或隔離,無法於指定時
    間內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向勤務中心回報,經審認有正當理由將另
    行指定返監時間,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應提出相關足資證明文件(如
    班次誤點證明、車禍事故證明、住院證明等)。
    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並將外役
    監縮短刑期之日數全數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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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返監不得攜入飲食,攜入財物應事先提出報告核准者,現金不得超過
    八千元,行動電話以 1  支為限,藥物需檢具醫療院所處方箋及完整
    藥袋包裝,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貴重物品應主動交總務科保管,未交保管者一經查獲,一律沒入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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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假返監時,實施酒測及尿液檢測,如測試值未通過,將依規定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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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前揭遵守事項者,視情節輕重依監規議處,如涉及違法案件,依
    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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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執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事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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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事項經典獄長核定,並提請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