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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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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獲或失查違禁物品之種類、數量及獎懲標準
    ┌─┬──────┬──────┬──────┬─────┐
    │項│違禁物品種類│每半年查獲或│  查獲之獎勵│失查之懲罰│
    │次│            │失查之數量  │            │          │
    ├─┼──────┼──────┴──────┼─────┤
    │一│毒品 (毒品危│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法院判決  │專案處理  │
    │  │害防制條例第│                          │          │
    │  │二條所稱毒品│                          │          │
    │  │)           │                          │          │
    ├─┼──────┼───────┬─────┼─────┤
    │二│鎮定劑      │足以造成戒護困│視可能造成│視可能造成│
    │  │            │擾之數量      │危害之程度│危害之程度│
    │  │            │              │酌情獎勵  │酌情懲罰  │
    ├─┼──────┼───────┼─────┴─────┤
    │三│槍砲、彈藥、│一件以上      │專案處理              │
    │  │刀械 (扁鑽、│              │                      │
    │  │利刃等)     │              │                      │
    ├─┼──────┼───────┼───────────┤
    │四│香煙 (非依規│一~二十包 (每│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定而密藏、持│包以二十支計)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有者)       │              │                      │
    │  │            ├───────┼─────┬─────┤
    │  │            │廿一~五十包  │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
    │  │            │五十一包以上  │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
    │五│酒類 (包括含│一瓶 (0.6 公升│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有酒精成份之│) 以下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飲料飲品    │              │                      │
    │  │            ├───────┼───────────┤
    │  │            │一瓶 (0.6 公升│專案處理              │
    │  │            │) 以上        │                      │
    ├─┼──────┼───────┼───────────┤
    │六│檳榔        │一~一九九粒  │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            ├───────┼─────┬─────┤
    │  │            │二○○~四○○│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粒            │          │          │
    │  │            ├───────┼─────┴─────┤
    │  │            │四○○粒以上  │專案處理              │
    ├─┼──────┼───────┼─────┬─────┤
    │七│現金        │一仟元~壹萬元│逾上述最高數量百分之八│
    │  │            │              │十者,列入年終之參考  │
    │  │            ├───────┼─────┬─────┤
    │  │            │壹萬零一元~貳│嘉獎一次  │申誡一次  │
    │  │            │萬元          │          │          │
    │  │            ├───────┼─────┼─────┤
    │  │            │貳萬零一元~參│嘉獎二次  │申誡二次  │
    │  │            │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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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獎勵查獲違禁品同仁之服務精神,僅依「法務部晉所屬各機關人員
    獎勵案件處理要點」有關監所人員特別獎勵事項之部份條文意旨,特
    訂定本獎勵原則,以為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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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查獲違禁品,其單項數量達獎勵標準,惟其查獲之項目及次數繁多,
    足見其執行態度認真,依「戒護區進化」相關規定每半年統計數量乙
    次,凡查獲違禁品列入年終考核累計達二次以上 (或累計總數量) 統
    計排名前二名者,酌予獎勵乙次。另查獲違禁物品困難度高者,列入
    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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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次查獲或失查達一定標準數量之違禁品以專案受獎懲者,不再計入
    半年之累計,以免重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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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違禁品之查獲,應另由查獲同仁盡力追查違禁品之來源,以複合獎懲
    互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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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查獲之違禁物品,其來源如有自行提供、改裝或串通外界人士投入之
    虛委或故意情形經查明屬實後,另行簽請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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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場舍主管因疏於管理,致收封檢身或該場舍經常被查違禁品時,該場
    舍主管列入年終考績 (成) 考核之參考,情節重大者,該場舍主管撤
    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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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日勤其他單位主管,如中央門、前側門、物品檢查等、因疏於人身、
    物品及材料之檢查,致常由該處流入違禁品者,除依失查規定受處分
    外,其情節重大者,撤換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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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提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