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法九十矯字第○○一○二三號函修正訂 定,俾避免收容人親友寄入過多百貨物品,致場舍有囤積、堆置現象 ,影響戒護安全。
貳 收容人親友訂購物品送入之數量,以夠用為原則,俾養成收容人節儉 習性。
參 本社門市部販售之物品,其數量限制明細如下: 一 日用品類:每單項以兩件為限 (如兩件內衣褲、兩罐洗髮精及兩包衛 生紙等) 。 二 食品類:除泡麵每單項以兩箱為限外,餘每項以兩盒 (包) 為限。 三 飲料類:每單項以兩箱為限,惟咖啡包、茶包、麥片及奶粉,每單位 以兩盒 (包) 為限。 四 罐頭類:除醬油每單項以兩瓶為限外,餘每單項以兩箱為限。 五 文具類:每單項以兩件為限 (如兩支原子筆、兩罐膠水等) 。
肆 收容人親友接見購物寄入,以每次新台幣二千元為限。
伍 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煙,本門市部不予販售。
陸 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可,並提報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