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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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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法九十矯字第○○一○二三號函修正訂
    定,俾避免收容人親友寄入過多百貨物品,致場舍有囤積、堆置現象
    ,影響戒護安全。
2
貳  收容人親友訂購物品送入之數量,以夠用為原則,俾養成收容人節儉
    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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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本社門市部販售之物品,其數量限制明細如下:
一  日用品類:每單項以兩件為限 (如兩件內衣褲、兩罐洗髮精及兩包衛
              生紙等) 。
二  食品類:除泡麵每單項以兩箱為限外,餘每項以兩盒 (包) 為限。
三  飲料類:每單項以兩箱為限,惟咖啡包、茶包、麥片及奶粉,每單位
            以兩盒 (包) 為限。
四  罐頭類:除醬油每單項以兩瓶為限外,餘每單項以兩箱為限。
五  文具類:每單項以兩件為限 (如兩支原子筆、兩罐膠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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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收容人親友接見購物寄入,以每次新台幣二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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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煙,本門市部不予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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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可,並提報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