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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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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照法務部矯正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八八矯司字第00098
    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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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會考對象:本所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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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會考方式:
    按季於各教區輪流實施,每季由應考教區之輔導員負責辦理會考命題
    及測驗等相關事宜。
    應考教區之輔導員於每季末月 (即每年三、六、九、十二月) 之二十
    六日前辦理完畢並將會考成績及處理情形報送教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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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考命題範圍及方式:
 (一) 命題範圍:實施初期暫以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為範圍。
 (二) 命題方式:每次二十五題、滿分為一百分,以是非或選擇形式命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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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會考成績優良之獎勵:
    各教區取前五位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但如同分人數過多,則再另行
    測驗後,取前五名成績優良者獎勵之。
    獎勵方式:受刑人增加總分○‧三分,受感訓處分人增加總分一‧五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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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