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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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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二十一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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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主管對所屬工作表現、學識才能、品德生活、平時勤惰等方面優
    劣事蹟,應隨時考核紀錄,並應就受考人日常工作言行整體表現,作
    一綜合考評,評敘內容應具體實在,避免使用抽象性語句,以正確顯
    現受考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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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時考核辦理程序
(一)各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考核。
(二)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如附表)於每年四月、八月由各政風機構主
      管初評後,再送由上一級政風機構主管複評,並於次月二十日前由
      複評單位密送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每年
      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所屬政風人員平時考核表,彙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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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責任區分
(一)法務部: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風
      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三)各二級(以下)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機
      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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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主管對所屬政風人員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敷衍塞責,
    經查屬實,應負監督不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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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務部政風司視察對轄區內政風機構人員之平時考核情形,得隨時抽
    查覈實,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另予複查,併陳
    法務部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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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政風人員管
    理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