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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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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 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
    護工作,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
    標,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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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
    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
    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
    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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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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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之實習項目如下:
 (一) 個案調查分析:
      1.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
      2.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
        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3.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
        因之調查與分析。
      4.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
        蹤與評估研究。
 (二) 團體輔導:
      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
      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
      導活動。
 (三) 法治教育宣導:
      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
      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四)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1.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
      2.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
        。
 (五)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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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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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護人會議,於決定分配實習學生之工
    作時,應同時指定觀護人為其指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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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者,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於學期中實習者,
    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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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
    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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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
    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
    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
    習效果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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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檢署對於服務有欠熱忱之實習學生,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有
    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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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 (如附件) ,以利
      實習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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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
      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
      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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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地檢署於實習期間應注意維護實習學生人身安全,為實習學生辦
      理意外保險,並促請學校注意提醒實習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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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除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
      支應外,由地檢署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及各 (縣市) 觀護志工協
      進會協助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