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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5 條
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或向指定之監獄、看守所或
其他指定處所報到者,監獄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或地
方檢察署辦理,並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