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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歷次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23 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04 日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
第 11 條
少年觀護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 官之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