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醫療機構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於認有人體器官移植條
例第七條但書之情形,請求檢察官於依法相驗前同意其摘取器官者,
得以口頭或電話向檢察署之值班法警為之。值班法警接受前項請求時
,應即填妥第二項之請求相驗捐贈人體器官屍體報告表,並迅速報告
檢察官處理。
檢察官應即攜帶蓋妥公印之空白同意書 (如附件二) ,率同法醫師及
書記官前往屍體所在地,經查明死因確與欲摘取之器官無涉,且如俟
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並有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後,應將醫療機
構之請求及查明之結果載明於勘驗筆錄,經在場人員簽名,即出具同
意書,另行依法相驗。
附件二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同意書本署因 醫院診治
醫師以 之 器官,經其最近親屬 同意捐贈,而該項器官
之摘取與其死因無涉,如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請求於相驗前同
意其於 死亡後摘取,經本檢察官審核有關資料及為必要之調查後
,認其請求正當,應予同意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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