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
,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
三、各檢察機關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採取劃帳(包括劃撥,以下同
)或通知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
四、劃帳發還保證金程序如左(附流程圖一份):
1.紀錄或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一),除一聯附卷
,一聯送會計室外,應將另一聯連同空白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二)郵寄保證人徵詢是
否辦理劃帳發還保證金或親自前來領取。
2.如保證人寄還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除保證人嗣後表示不願劃帳之情形外,會計室應
即製作付款憑單、合簽付款憑單附件清單(均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三及四)通知財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撥入保證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通知保證人或其指定
之人(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3.劃帳發還保證金完畢後,由會計室在約定書右下欄加蓋戳記轉送原股附卷。
4.通知郵寄後逾期仍未收到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視為自願前來領取,即通知會計室辦
理發還手續。
五、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延。
依保證人聲請劃帳發還刑事保證金流程圖
結
案
┌─┐ ┌─┐ ┌─┐ ┌─┐ │
┌──┐│會│┌─┐│國│┌──┐ │會│┌──┐│保│┌───┐ ┌─┴─┐
│已通││ ││撥││庫││︵開│ │ ││予寄││ ││聲卷填│┌┴┐ ┌┴┐
│劃知││計││入││臺││合具│ │計││會劃││證││請一發││執│ │紀│
│帳保├┤ ├┤保├┤北├┤簽付├┬┤ ├┤計帳├┤ ├┤書聯還├┤行│ │錄│
│發證││室││證││支││清款│││室││室聲││人││寄通通││科│ │科│
│還人│└┬┘│人││付││單憑││└─┘│請請│└─┘│保知知│└┬┘ └┬┘
└──┘ │ │金││處││︶單││ │求書│ │證會書│ └─┬─┘
│ │融│└─┘└─┬┘│ │劃及│ │人計三│ │
│ │機│ │ │ │帳繳│ │徵室聯│ │
│ │構│ │ │ │發款│ │詢一一│ │
│ │帳│ ┌┴┐│ │還收│ │意聯聯│ │
│ │戶│ │開││ │ 據│ │見附附│ │
│ └─┘ │支││ └──┘ └───┘ │
│ │出││ │
│ │傳││ │
│ ┌─┐ │票││ ┌─┐ │
│ │由│ │︵││ │願│ │
│ │檢│ │發││ │自│ │
│ │察│ │還││ │行│ │
│ │署│ │刑│└────┤來│ │
└─┤國├────┤事│ │署│ │
│庫│ │保│ │領│ │
│存│ │證│ │取│ │
│款│ │金│ └─┘ │
│支│ │︶│ │
│出│ └┬┘ │
└─┘ │ │
│ │
┌─┴┐ │
│劃劃│ │
附 │帳帳│ │
註 │戳後│ │
: │記於│ │
者願 │送聲│ │
仍自 │承請├───────────────────┘
依行 │辦書│
原來 │股上│
規處 │附加│
定領 │卷蓋│
程回 │ 已│
序刑 └──┘
辦事
理保
。證
金
附件一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一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存
專│住址│ │電話│ │
用├──┼──────────┬──┬─────┼──┼──────────┤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根
├──┼──────────┴──┴─────┴──┴──────────┤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
│方式│繳款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
├──┼─────────────────────────────────┤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
├──┴───────────────────┬──┬──┬───┬───┤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
│ 此 致 │發簽│ │ │ │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二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通
專│住址│ │電話│ │知
用├──┼──────────┬──┬──────┼──┼─────────┤領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款
├──┼──────────┴──┴──────┴──┴─────────┤人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繳款│已
│方式│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撥
├──┼─────────────────────────────────┤帳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戶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或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持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向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本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署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出
├──┴───────────────────┬──┬──┬───┬───┤納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室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具
│ 此 致 │發簽│ │ │ │領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三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送
專│住址│ │電話│ │會
用├──┼──────────┬──┬──────┼──┼─────────┤計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室
├──┼──────────┴──┴──────┴──┴─────────┤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繳款│
│方式│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
├──┼─────────────────────────────────┤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
├──┴───────────────────┬──┬──┬───┬───┤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
│ 此 致 │發簽│ │ │ │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附件二:(聲請劃帳發還保證金用)
┌────────────────────────────┐
│ 聲 請 書 │
│ 本 人 │
│一、 所繳納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
│ 本人保證被告 │
│ 元整( 年 字第 案),請劃帳撥入左列帳戶│
│ 內: │
│ ___銀行(庫)___分行(支庫) │
│ ___郵局 ___支局 │
│ ___信用合作社___分社___存款___帳號___│
│ 戶___(漁)會信用部 │
│二、檢附 年刑保字第 號收據原本乙紙。 │
│ 此 致 │
│ 法院檢察署 股 │
│ 保證人: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件三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收件登記: 第
領 ┌─┬──┬────┬──┬───┬─────────────────┐一
取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支 │ │ │ │代號│ │ │︵
票 │用├──┼────┴──┴───┼──┬──┬──────┬──┬─┤共
憑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地區│01│三
證 │ │ │ │ │ │支付處 │代號│ │聯
│ │ │ │ │ │ │ │ │
︵ │機├──┼──┬────┬───┤ 付├──┼──┬───┼──┴─┤︶
第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送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地
├─┴──┼──┴────┴───┴──┼──┴─┬┴───┴────┤區
號 │預算科目│ │款項所屬│ 年度│支
│代 號 及│ │ │ │
︶ │名 稱│ │會計年度│ │付
已 ├────┼──────────────┼────┼─────────┤處
交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 │完
│ │ │指定兌付│ │
受 │ │ │金融機構│ │成
│ │ │名 稱│ │
款 ├────┼───────────┬──┼────┴─────────┤支
人 │受 款 人│ │地址│ │付
┌─┐├────┴───────────┴──┴──────────────┤後
│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登
└─┘├────┬───────────┬───┬──┬──┬─┬───┬─┤帳
蓋章處│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 │單別│ │費用分│ │︵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票號碼│ │代號│ │析代號│ │會
人﹁├────┼───────────┴───┴──┴──┴─┴───┴─┤計
員自│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
│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室
領領│方 式│2.□自領 │︶
取﹂│ │3.□郵寄 │存
﹂或│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查
專﹁├────┼─────────────────────────────┤︵
用指│附記事項│ │第
定├─┬──┴──┬──┬───────┬──┬─┬──┬─────┬─┤二
│支│機關 主辦│地支│處長 會計 第二│審審│ │地支│第一 驗對│蓋│科
│用│長官 會計│ 付│或授 人員 科覆│計人│ │ 付│科覆 簽證│付│︶
│機│或授| 人員│ 處│權代| | 核人│機員│ │ 處│核人| 印鑑│訖│
│關│權代| │ 核│簽人| | 員 │關核│ │ 核│員 | │日│
│簽│簽人| │區簽│ | | │駐簽│ │區簽│ |﹍ ﹍│戳│
│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第
┌─┬──┬───┬──┬────┬────────────────────┐二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 │ │ │代號│ │ │︵
│用├──┼───┴──┴────┼──┬──┬─────────┬──┬─┤共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地區│01│三
│ │ │ │ │ │ │代號│ │聯
│機├──┼──┬────┬───┤ 付├──┼─────┬───┼──┴─┤︶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送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地
├─┴──┼──┴────┴───┴──┼──┴──┬──┴───┴────┤區
│預算科目│ │ 款項所屬 │ 年度│支
│代 號 及│ │ 會計年度 │ │付
│名 稱│ │ │ │
├────┼──────────────┼─────┴─┬─────────┤處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指定兌│ │完
│ │ │付金融機構名稱│ │成
├────┼───────────┬──┼───────┴─────────┤支
│受 款 人│ │地址│ │付
├────┴───────────┴──┴─────────────────┤後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退
├────┬───────────┬───┬───┬──┬──┬───┬──┤還
│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 │單別│ │費用分│ │原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票號碼│ │代號│ │析代號│ │編
├────┼───────────┴───┴───┴──┴──┴───┴──┤製
│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機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
│方 式│2.□自領 │關
│ │3.□郵寄 │
│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
├────┼────────────────────────────────┤
│附記事項│ │
├─┬──┴──┬──┬───────┬──┬──┬──┬─────┬───┤
│支│機關 主辦│地支│處長 會計 第二│審審│ │地支│第一 │蓋付訖│
│用│長官 會計│ 付│或授 人員 科覆│計人│ │ 付│科覆 │日 戳│
│機│或授| 人員│ 處│權代| | 核人│機員│ │ 處│核人| │ │
│關│權代| │ 核│簽人| | 員 │關核│ │ 核│員 | │ │
│簽│簽人| │區簽│ | | │駐簽│ │區簽│ |﹍﹍ │ │
│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第
┌─┬──┬────┬──┬───┬────────────────────┐三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 │ │ │代號│ │ │︵
│用├──┼────┴──┴───┼──┬──┬─────────┬──┬─┤共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地區│01│三
│ │ │ │ │ │ │代號│ │聯
│機├──┼──┬────┬───┤ 付├──┼───┬───┬─┴──┴─┤︶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編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製
├─┴──┼──┴────┴───┴──┼──┴───┴┬──┴──────┤機
│預算科目│ │款 項 所 屬│ 年度│關
│代 號 及│ │會 計 年 度│ │存
│名 稱│ │ │ │
├────┼──────────────┼───────┼─────────┤查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指定兌│ │︵
│ │ │付金融機構名稱│ │代
├────┼───────────┬──┼───────┴─────────┤傳
│受 款 人│ │地址│ │票
├────┴───────────┴──┴─────────────────┤︶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
├────┬───────────┬────┬───┬──┬──┬───┬─┤
│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票│ │單別│ │費用分│ │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號 碼│ │代號│ │析代號│ │
├────┼───────────┴────┴───┴──┴──┴───┴─┤
│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
│方 式│2.□自領 │
│ │3.□郵寄 │
│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
├─┬──┴──┬─────┬──┬───────┬─────┬──────┤字
│ │ │ │ │明 細 表│ │ │
│支│科 會│摘 要│日頁├───┬───┤金 額│備 考│
│用│ │ │ │種 類│頁 次│ │ │
│機├─────┼─────┼──┼───┼───┼─────┼──────┤
│關├─────┼─────┼──┼───┼───┼─────┤ │號
│代├─────┼─────┼──┼───┼───┼─────┤ │
│傳├─────┼─────┼──┼───┼───┼─────┤ │
│票├─────┴─────┴──┴───┴───┴─────┴──────┤
│ │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人員 記 帳 覆 核 製 單 │
│ │授權代簽人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總務主管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附件四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第
═══════════════ 一
支 用機 關 聯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
┌─────┬─────────┬─────┬───┬──────┬───┐共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三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送
├─────┼─────────┼─────┼───┼──────┼───┤地
│ │ │ │ │ │ │區
├─────┼─────────┼─────┼───┼──────┼───┤支
│ │ │ │ │ │ │付
├─────┼─────────┼─────┼───┼──────┼───┤處
│ │ │ │ │ │ │完
├─────┼─────────┼─────┼───┼──────┼───┤成
│ │ │ │ │ │ │支
├─────┼─────────┼─────┼───┼──────┼───┤付
│ │ │ │ │ │ │後
├─────┼─────────┼─────┼───┼──────┼───┤登
│ │ │ │ │ │ │帳
├─────┼─────────┼─────┼───┼──────┼───┤︵
│ │ │ │ │ │ │會
├─────┼─────────┼─────┼───┼──────┼───┤計
│ │ │ │ │ │ │室
├─────┼─────────┼─────┼───┼──────┼───┤︶
│ │ │ │ │ │ │存
├──┬──┴─────────┴─────┴┬─┬┴──────┴───┤查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第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二
└──┴───────────────────┴─┴───────────┘科
︶
尺寸:(190×260)公厘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
支 用機 關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第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二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共
├─────┼─────────┼─────┼───┼──────┼───┤三
│ │ │ │ │ │ │聯
├─────┼─────────┼─────┼───┼──────┼───┤︶
│ │ │ │ │ │ │:
├─────┼─────────┼─────┼───┼──────┼───┤支
│ │ │ │ │ │ │付
├─────┼─────────┼─────┼───┼──────┼───┤處
│ │ │ │ │ │ │支
├─────┼─────────┼─────┼───┼──────┼───┤付
│ │ │ │ │ │ │後
├─────┼─────────┼─────┼───┼──────┼───┤送
│ │ │ │ │ │ │還
├─────┼─────────┼─────┼───┼──────┼───┤編
│ │ │ │ │ │ │製
├─────┼─────────┼─────┼───┼──────┼───┤機
│ │ │ │ │ │ │關
├─────┼─────────┼─────┼───┼──────┼───┤
│ │ │ │ │ │ │
├──┬──┴─────────┴─────┴┬─┬┴──────┴───┤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
└──┴───────────────────┴─┴───────────┘
尺寸:(190×260)公厘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
支 用機 關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第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三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共
├─────┼─────────┼─────┼───┼──────┼───┤三
│ │ │ │ │ │ │聯
├─────┼─────────┼─────┼───┼──────┼───┤︶
│ │ │ │ │ │ │:
├─────┼─────────┼─────┼───┼──────┼───┤編
│ │ │ │ │ │ │製
├─────┼─────────┼─────┼───┼──────┼───┤機
│ │ │ │ │ │ │關
├─────┼─────────┼─────┼───┼──────┼───┤存
│ │ │ │ │ │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
└──┴───────────────────┴─┴───────────┘
尺寸:(190×260)公厘
附件五:(劃帳後通知用)
臺灣 法院檢察署通知
先生
受文者: 女士
一、臺端聲請劃帳發還 年 字第 號被告 案
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繳款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已於 年月 日依臺端指定之 帳戶劃帳發還無訛。
三、復請查照。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一式三聯,第一聯寄保證人,第二聯送承辦股附卷,第三聯由會計室留存。
司法法規彙編第一冊17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