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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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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
    ,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
三、各檢察機關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採取劃帳(包括劃撥,以下同
    )或通知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
四、劃帳發還保證金程序如左(附流程圖一份):
    1.紀錄或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一),除一聯附卷
      ,一聯送會計室外,應將另一聯連同空白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二)郵寄保證人徵詢是
      否辦理劃帳發還保證金或親自前來領取。
    2.如保證人寄還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除保證人嗣後表示不願劃帳之情形外,會計室應
      即製作付款憑單、合簽付款憑單附件清單(均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三及四)通知財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撥入保證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通知保證人或其指定
      之人(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3.劃帳發還保證金完畢後,由會計室在約定書右下欄加蓋戳記轉送原股附卷。
    4.通知郵寄後逾期仍未收到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視為自願前來領取,即通知會計室辦
      理發還手續。
五、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延。

依保證人聲請劃帳發還刑事保證金流程圖
                                                                        結
                                                                        案
        ┌─┐      ┌─┐          ┌─┐        ┌─┐                │
┌──┐│會│┌─┐│國│┌──┐  │會│┌──┐│保│┌───┐  ┌─┴─┐
│已通││  ││撥││庫││︵開│  │  ││予寄││  ││聲卷填│┌┴┐  ┌┴┐
│劃知││計││入││臺││合具│  │計││會劃││證││請一發││執│  │紀│
│帳保├┤  ├┤保├┤北├┤簽付├┬┤  ├┤計帳├┤  ├┤書聯還├┤行│  │錄│
│發證││室││證││支││清款│││室││室聲││人││寄通通││科│  │科│
│還人│└┬┘│人││付││單憑││└─┘│請請│└─┘│保知知│└┬┘  └┬┘
└──┘  │  │金││處││︶單││      │求書│      │證會書│  └─┬─┘
          │  │融│└─┘└─┬┘│      │劃及│      │人計三│      │
          │  │機│          │  │      │帳繳│      │徵室聯│      │
          │  │構│          │  │      │發款│      │詢一一│      │
          │  │帳│        ┌┴┐│      │還收│      │意聯聯│      │
          │  │戶│        │開││      │  據│      │見附附│      │
          │  └─┘        │支││      └──┘      └───┘      │
          │                │出││                                    │
          │                │傳││                                    │
          │  ┌─┐        │票││        ┌─┐                      │
          │  │由│        │︵││        │願│                      │
          │  │檢│        │發││        │自│                      │
          │  │察│        │還││        │行│                      │
          │  │署│        │刑│└────┤來│                      │
          └─┤國├────┤事│          │署│                      │
              │庫│        │保│          │領│                      │
              │存│        │證│          │取│                      │
              │款│        │金│          └─┘                      │
              │支│        │︶│                                      │
              │出│        └┬┘                                      │
              └─┘          │                                        │
                              │                                        │
                          ┌─┴┐                                      │
                          │劃劃│                                      │
  附                      │帳帳│                                      │
  註                      │戳後│                                      │
  :                      │記於│                                      │
者願                      │送聲│                                      │
仍自                      │承請├───────────────────┘
依行                      │辦書│
原來                      │股上│
規處                      │附加│
定領                      │卷蓋│
程回                      │  已│
序刑                      └──┘
辦事
理保
。證
  金

附件一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一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存
專│住址│                                      │電話│                    │
用├──┼──────────┬──┬─────┼──┼──────────┤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根
  ├──┼──────────┴──┴─────┴──┴──────────┤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
  │方式│繳款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
  ├──┼─────────────────────────────────┤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
  ├──┴───────────────────┬──┬──┬───┬───┤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
  │                              此  致        │發簽│    │      │      │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二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通
專│住址│                                        │電話│                  │知
用├──┼──────────┬──┬──────┼──┼─────────┤領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款
  ├──┼──────────┴──┴──────┴──┴─────────┤人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繳款│已
  │方式│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撥
  ├──┼─────────────────────────────────┤帳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戶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或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持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向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本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署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出
  ├──┴───────────────────┬──┬──┬───┬───┤納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室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具
  │                              此  致        │發簽│    │      │      │領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三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送
專│住址│                                        │電話│                  │會
用├──┼──────────┬──┬──────┼──┼─────────┤計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室
  ├──┼──────────┴──┴──────┴──┴─────────┤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繳款│
  │方式│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
  ├──┼─────────────────────────────────┤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
  ├──┴───────────────────┬──┬──┬───┬───┤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
  │                              此  致        │發簽│    │      │      │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附件二:(聲請劃帳發還保證金用)
┌────────────────────────────┐
│      聲  請  書                                        │
│    本        人                                        │
│一、                      所繳納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
│    本人保證被告                                        │
│    元整(    年      字第      案),請劃帳撥入左列帳戶│
│    內:                                                │
│    ___銀行(庫)___分行(支庫)                  │
│    ___郵局      ___支局                          │
│    ___信用合作社___分社___存款___帳號___│
│    戶___(漁)會信用部                              │
│二、檢附      年刑保字第              號收據原本乙紙。  │
│              此    致                                  │
│              法院檢察署      股                        │
│                            保證人: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件三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收件登記:                  第
  領  ┌─┬──┬────┬──┬───┬─────────────────┐一
  取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支  │  │    │        │代號│      │                                  │︵
  票  │用├──┼────┴──┴───┼──┬──┬──────┬──┬─┤共
  憑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地區│01│三
  證  │  │    │                      │    │    │支付處      │代號│  │聯
      │  │    │                      │    │    │            │    │  │
  ︵  │機├──┼──┬────┬───┤  付├──┼──┬───┼──┴─┤︶
  第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送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地
      ├─┴──┼──┴────┴───┴──┼──┴─┬┴───┴────┤區
  號  │預算科目│                            │款項所屬│              年度│支
      │代 號 及│                            │        │                  │
  ︶  │名    稱│                            │會計年度│                  │付
  已  ├────┼──────────────┼────┼─────────┤處
  交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                  │完
      │        │                            │指定兌付│                  │
  受  │        │                            │金融機構│                  │成
      │        │                            │名    稱│                  │
  款  ├────┼───────────┬──┼────┴─────────┤支
  人  │受 款 人│                      │地址│                            │付
┌─┐├────┴───────────┴──┴──────────────┤後
│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登
└─┘├────┬───────────┬───┬──┬──┬─┬───┬─┤帳
蓋章處│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    │單別│  │費用分│  │︵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票號碼│    │代號│  │析代號│  │會
  人﹁├────┼───────────┴───┴──┴──┴─┴───┴─┤計
  員自│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
      │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室
  領領│方    式│2.□自領                                                  │︶
  取﹂│        │3.□郵寄                                                  │存
  ﹂或│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查
  專﹁├────┼─────────────────────────────┤︵
  用指│附記事項│                                                          │第
    定├─┬──┴──┬──┬───────┬──┬─┬──┬─────┬─┤二
      │支│機關  主辦│地支│處長 會計 第二│審審│  │地支│第一  驗對│蓋│科
      │用│長官  會計│  付│或授 人員 科覆│計人│  │  付│科覆  簽證│付│︶
      │機│或授| 人員│  處│權代|   | 核人│機員│  │  處│核人| 印鑑│訖│
      │關│權代|     │  核│簽人|   | 員  │關核│  │  核│員  |     │日│
      │簽│簽人|     │區簽│    |   |     │駐簽│  │區簽│    |﹍ ﹍│戳│
      │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第
┌─┬──┬───┬──┬────┬────────────────────┐二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  │    │      │代號│        │                                        │︵
│用├──┼───┴──┴────┼──┬──┬─────────┬──┬─┤共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地區│01│三
│  │    │                      │    │    │                  │代號│  │聯
│機├──┼──┬────┬───┤  付├──┼─────┬───┼──┴─┤︶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送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地
├─┴──┼──┴────┴───┴──┼──┴──┬──┴───┴────┤區
│預算科目│                            │ 款項所屬 │                  年度│支
│代 號 及│                            │ 會計年度 │                      │付
│名    稱│                            │          │                      │
├────┼──────────────┼─────┴─┬─────────┤處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指定兌│                  │完
│        │                            │付金融機構名稱│                  │成
├────┼───────────┬──┼───────┴─────────┤支
│受 款 人│                      │地址│                                  │付
├────┴───────────┴──┴─────────────────┤後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退
├────┬───────────┬───┬───┬──┬──┬───┬──┤還
│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      │單別│    │費用分│    │原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票號碼│      │代號│    │析代號│    │編
├────┼───────────┴───┴───┴──┴──┴───┴──┤製
│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機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
│方    式│2.□自領                                                        │關
│        │3.□郵寄                                                        │
│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
├────┼────────────────────────────────┤
│附記事項│                                                                │
├─┬──┴──┬──┬───────┬──┬──┬──┬─────┬───┤
│支│機關  主辦│地支│處長 會計 第二│審審│    │地支│第一      │蓋付訖│
│用│長官  會計│  付│或授 人員 科覆│計人│    │  付│科覆      │日  戳│
│機│或授| 人員│  處│權代|   | 核人│機員│    │  處│核人|     │      │
│關│權代|     │  核│簽人|   | 員  │關核│    │  核│員  |     │      │
│簽│簽人|     │區簽│    |   |     │駐簽│    │區簽│    |﹍﹍ │      │
│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第
┌─┬──┬────┬──┬───┬────────────────────┐三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  │    │        │代號│      │                                        │︵
│用├──┼────┴──┴───┼──┬──┬─────────┬──┬─┤共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地區│01│三
│  │    │                      │    │    │                  │代號│  │聯
│機├──┼──┬────┬───┤  付├──┼───┬───┬─┴──┴─┤︶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編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製
├─┴──┼──┴────┴───┴──┼──┴───┴┬──┴──────┤機
│預算科目│                            │款  項  所  屬│              年度│關
│代 號 及│                            │會  計  年  度│                  │存
│名    稱│                            │              │                  │
├────┼──────────────┼───────┼─────────┤查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指定兌│                  │︵
│        │                            │付金融機構名稱│                  │代
├────┼───────────┬──┼───────┴─────────┤傳
│受 款 人│                      │地址│                                  │票
├────┴───────────┴──┴─────────────────┤︶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
├────┬───────────┬────┬───┬──┬──┬───┬─┤
│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票│      │單別│    │費用分│  │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號    碼│      │代號│    │析代號│  │
├────┼───────────┴────┴───┴──┴──┴───┴─┤
│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
│方    式│2.□自領                                                        │
│        │3.□郵寄                                                        │
│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
├─┬──┴──┬─────┬──┬───────┬─────┬──────┤字
│  │          │          │    │明    細    表│          │            │
│支│科      會│摘      要│日頁├───┬───┤金      額│備        考│
│用│          │          │    │種  類│頁  次│          │            │
│機├─────┼─────┼──┼───┼───┼─────┼──────┤
│關├─────┼─────┼──┼───┼───┼─────┤            │號
│代├─────┼─────┼──┼───┼───┼─────┤            │
│傳├─────┼─────┼──┼───┼───┼─────┤            │
│票├─────┴─────┴──┴───┴───┴─────┴──────┤
│  │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人員      記  帳    覆  核    製  單     │
│  │授權代簽人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總務主管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附件四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第
                        ═══════════════                      一
  支 用機 關                                                                聯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
┌─────┬─────────┬─────┬───┬──────┬───┐共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三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送
├─────┼─────────┼─────┼───┼──────┼───┤地
│          │                  │          │      │            │      │區
├─────┼─────────┼─────┼───┼──────┼───┤支
│          │                  │          │      │            │      │付
├─────┼─────────┼─────┼───┼──────┼───┤處
│          │                  │          │      │            │      │完
├─────┼─────────┼─────┼───┼──────┼───┤成
│          │                  │          │      │            │      │支
├─────┼─────────┼─────┼───┼──────┼───┤付
│          │                  │          │      │            │      │後
├─────┼─────────┼─────┼───┼──────┼───┤登
│          │                  │          │      │            │      │帳
├─────┼─────────┼─────┼───┼──────┼───┤︵
│          │                  │          │      │            │      │會
├─────┼─────────┼─────┼───┼──────┼───┤計
│          │                  │          │      │            │      │室
├─────┼─────────┼─────┼───┼──────┼───┤︶
│          │                  │          │      │            │      │存
├──┬──┴─────────┴─────┴┬─┬┴──────┴───┤查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第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二
└──┴───────────────────┴─┴───────────┘科
                                                                            ︶
尺寸:(190×260)公厘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
  支 用機 關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第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二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共
├─────┼─────────┼─────┼───┼──────┼───┤三
│          │                  │          │      │            │      │聯
├─────┼─────────┼─────┼───┼──────┼───┤︶
│          │                  │          │      │            │      │:
├─────┼─────────┼─────┼───┼──────┼───┤支
│          │                  │          │      │            │      │付
├─────┼─────────┼─────┼───┼──────┼───┤處
│          │                  │          │      │            │      │支
├─────┼─────────┼─────┼───┼──────┼───┤付
│          │                  │          │      │            │      │後
├─────┼─────────┼─────┼───┼──────┼───┤送
│          │                  │          │      │            │      │還
├─────┼─────────┼─────┼───┼──────┼───┤編
│          │                  │          │      │            │      │製
├─────┼─────────┼─────┼───┼──────┼───┤機
│          │                  │          │      │            │      │關
├─────┼─────────┼─────┼───┼──────┼───┤
│          │                  │          │      │            │      │
├──┬──┴─────────┴─────┴┬─┬┴──────┴───┤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
└──┴───────────────────┴─┴───────────┘
尺寸:(190×260)公厘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
  支 用機 關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第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三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共
├─────┼─────────┼─────┼───┼──────┼───┤三
│          │                  │          │      │            │      │聯
├─────┼─────────┼─────┼───┼──────┼───┤︶
│          │                  │          │      │            │      │:
├─────┼─────────┼─────┼───┼──────┼───┤編
│          │                  │          │      │            │      │製
├─────┼─────────┼─────┼───┼──────┼───┤機
│          │                  │          │      │            │      │關
├─────┼─────────┼─────┼───┼──────┼───┤存
│          │                  │          │      │            │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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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190×260)公厘

附件五:(劃帳後通知用)

      臺灣        法院檢察署通知

                先生
受文者:        女士
                
一、臺端聲請劃帳發還    年    字第          號被告                            案
    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繳款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已於    年月    日依臺端指定之                帳戶劃帳發還無訛。
三、復請查照。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一式三聯,第一聯寄保證人,第二聯送承辦股附卷,第三聯由會計室留存。
司法法規彙編第一冊17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