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逕行搜
索、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為之逕行扣押,應於實
施後三日內,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該管
法院,如有扣押物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
檢察官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
項後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逕行
搜索、逕行扣押,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至遲在十二小
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俾檢察官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
檢察官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執行逕行搜索、逕
行扣押後,應要求於執行後三日內,將執行結果同時分別陳報該
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