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檢察機關送交銷燬獲案槍枝刀械,應於執行銷燬當月五日至十日前,
集中一次送交,每枝槍枝刀械應加貼機關封條、編號,以透明袋包裝
,並檢具清冊 (一式三份,一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
高檢」、一份送內政部警政署、一份由機械修理廠留存,格式如附件
一) 、照片,載明廠牌、型號、槍種、槍號及刀械種類,交由機械修
理廠簽收掣據,載明受理時間、數量,送交單位及人員 (格式如附件
二) ,如數量不符或資料不齊者,送交機關應先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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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月銷燬獲案槍枝刀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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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移日│保│偵審│案│被│槍│數│槍或│槍│送│受│備│
│受│送期│管│案號│ │告│械│ │械型│枝│繳│繳│ │
│日│機文│字│ (包│ │姓│名│ │號式│管│日│單│ │
│期│關號│號│括最│由│名│稱│數│碼 │制│期│位│考│
│ │ │ │先受│ │ │ │ │ │條│文│ │ │
│ │ │ │理之│ │ │ │ │ │碼│號│ │ │
│ │ │ │檢察│ │ │ │ │ │ │ │ │ │
│ │ │ │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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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受理獲案槍枝刀械收據 │
│ 編號:│
│一 送交單位、人員: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
│二 發文日號、文號: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三 ┌──────┬──┬──┬──┐ │
│ │ 槍枝 │ │ │ │ │
│ │送交 名稱│數量│型號│備考│ │
│ │ 刀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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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受日期、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時分 │
│ 收受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 │
│ ○○○□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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