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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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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發揮檢察一體精神,強化檢察官分工合作之效能,提升整體偵查能
    力,有效打擊犯罪,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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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檢察
    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
 (一)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
 (二) 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
 (三)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
 (四)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
 (五)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規定之案件
 (六) 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
 (七) 其他繁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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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察長應依下列規定,指定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二人以上組成協同辦
    案小組,其指定應以書面為之:
 (一) 分案時,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主辦檢察官,負責主辦該
      案件,其餘為協辦檢察官,協助辦理該案件。
 (二) 偵辦中之案件,以原承辦檢察官為主辦檢察官,其餘為協辦檢察官
      。如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主辦時,應依案件移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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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長於指定協辦檢察官時,應徵詢主辦檢察官對於協辦人選之意見
    ,主辦檢察官於必要時,得請求檢察長更換協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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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察官就所受理之第二點所列案件,認有協同辦案之要時,亦得提出
    協辦檢察官人選,簽請檢察長核可後協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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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主辦檢察官應協調小組成員間任務之分配。協辦檢察官就受分配之任
    務應積極進行,並將蒐集之證據資料整理後,交由主辦檢察官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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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協辦檢察官認有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時,應與主辦檢察官商議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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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協同辦案之案件,辦案成績歸主辦檢察官。但協辦檢察官得折計辦案
    件數,其折計方法,視個案情形,由檢察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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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協同辦案之案件,正確者一件作二件計算;不正確者二件作一件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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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協同辦案之案件,有必要發布新聞時,應依「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
    偵查刑事案件處理注意要點」規定,由機關發言人為之,如經授權發
    布,可由主辦檢察官或小組其他成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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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協同辦案之案件,其書類之撰寫、署名、裁判之收受及上訴、抗告
      之提起,均由主辦檢察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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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協同辦案之案件,原則上由協同辦案小組檢察官全程蒞庭,實行公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