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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歷次修正: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民國 69 年 12 月 05 日
2
二、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法院檢察署門崗附近,並應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 用之設置,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