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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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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部頒「為民服務不定期平時考核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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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實地瞭解本處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隨時督促改善缺失,提
    升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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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核對象:本處各組、室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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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考核方式:
一、不定期、不通知方式。
二、考核人員就考核結果應填具考核紀錄表,通知或公佈請受考人參考改
    善。
三、考核項目:
    1.服務場所內外環境維護。
    2.服務台之設置及運作。
    3.櫃台 (窗口) 服務標示。
    4.提供民眾服務設施。
    5.服務人員服務證之配戴及櫃台名牌之放置。
    6.職務代理人標示及運作。
    7.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服務效率。
    8.民眾對服務滿意度調查。 (調查表公告於本處網站) 
    9.政令宣導資料。
   10.電話禮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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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為民服務中心 (服務台) 之設置及運作
一、設置目的:提升為民服務觀念及主動積極服務、導引民眾,主管參與
    可提升服務品質。
二、組成人員:組、室主管及書記官、執行員代表由處長核定之。
    運作:服務中心輪值人員必須嫻熟執行業務及能為民眾提供諮詢詢工
    作,對於民眾現場表達不滿或抱怨,應即疏解、紀錄,並予追蹤所抱
    怨或不滿之事項是否已獲得改善?且使業務因而獲得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