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 (二) 全年度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未有遲延。 (三)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有顯著成效。 (四) 其他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二)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績效卓著,具有貢獻。 (三) 對於執行案件拒受賄賂或拒絕關說案情,足為一般表率。 (四) 檢舉致破獲足以損害機關信譽之案件,經偵辦屬實。 (五) 其他重要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 督導或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有特殊績效。 (二) 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定或 執行,績效特著,有重大貢獻。 (三) 其他重要優良事蹟,績效特著。
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 執行人員因重大疏失,致可供執行之財產被移轉、設定登記或為其 他處分、隱匿等脫產行為,因而無法徵起,其金額未滿新台幣一百 萬元。 (二) 無故未依照規定配合業務檢查。 (三) 執行案件無故違反規定辦理報結,情節輕微。 (四) 其他怠忽職責或違法事項,情節輕微。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怠忽職務,對於被管收人未依法釋放、停止管收。 (二) 執行人員因重大疏失,致可供執行之財產被移轉、設定登記或為其 他處分、隱匿等脫產行為,因而無法徵起,其金額在新台幣 (以下 同)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三) 無故或藉故拖延案件,致案件遲延,情節較重。 (四) 其他怠忽職責或違法事項,情節較重。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一) 因重大疏失,致執行程序嚴重錯誤,嚴重影響執行績效或人民之權 益。 (二) 對於執行案件違法執行職務或怠忽職務,致生國家賠償,而情節重 大。 (三) 執行人員因重大疏失,致可供執行之財產被移轉、設定登記或為其 他處分、隱匿等脫產行為,因而無法徵起,其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 (四) 其他怠忽職責或違法事項,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