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應受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
官及檢察官之監督。
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書記官或錄事協助觀護人辦理保護管束事宜。
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設諮商室,以供觀護人輔導受保護管束人之用。
四、觀護人每月應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但得依受保護管束人之情狀,於徵得執行
檢察官同意後,酌情增減其次數或准以書面報到代之。
觀護人為前項訪視或約談,應制作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見附表格式一)。
五、觀護人應經常與受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之需要予以輔導與協助。
六、觀護人對保護管束之執行,應就個案擬定輔導計畫,並經常舉辦各種輔導活動。
七、執行保護管束者,對受保護管束人未能依照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章有關規定善加保護
時,觀護人應報請檢察官依照同法第六十五條為適當處理。
八、觀護人應將有關保護管束資料作個案處理,妥為保管,並注意保密。
九、觀護人應經常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更生保護會、職業訓練機關、宗教、救濟、慈善等
團體及教育、文化、工商各界保持聯繫,主動爭取協助保護管束之執行。
十、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填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送由觀護人審查後轉送檢察官
審核。
十一、監獄於受刑人假釋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釋放時
,應將其個案資料函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十二、檢察官於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時,應將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個案資料,及其
他有關書類送交觀護人。
十三、受保護管束人遷移住、居所時,觀護人應報請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九條之
一之規定辦理。
十四、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時,應將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
之二)及其違反此等事項所發生之效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詳細告知
受保護管束人。
十五、檢察官除應按月考核保護管束之執行情形外,並得隨時約談執行保護管束者及受保護
管束人。
十六、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人或停止制工作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除囑
按時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及按月填送最近生活狀況表外,必要時得為追蹤調查,如
發現有逃匿,再犯罪之虞或有其他困難者,得請求觀人為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十七、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將受保護管束人人數及辦理保護管束工作情形按月列表,報請高
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法務部備查。
十八、為加強監督考核執行保護管束之效果,各地院檢察署必要時得召集承辦檢察官、觀護
人、監獄、戶政事務所、警察機關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舉行協商會議。
附表一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
┌───┬───┬─┬─┬───┬──┬─┬──┐
│受保護│ │性│ │保護管│ │住│ │
│管束人│ │ │ │ │ │ │ │
│姓名 │ │別│ │束原因│ │址│ │
├───┼───┴─┴─┴───┴──┴─┴──┤
│ 保 │1.性行情況: 7.交友情形: │
│ 護 │2.家庭環境: 8.禁戒情形: │
│ 管 │3.家人態度: 9.禁止或告 │
│ 束 │4.身心狀況: 誡事項: │
│ 期 │5.生活習慣: 10.需要輔導 │
│ 間 │6.工作情形: 事項: │
│ 情 │ 11.其他: │
│ 況 │ │
├───┼───────────────────┤
│執保之│ │
│ 護意│ │
│ 管見│ │
│行束 │ │
├───┼───────────────────┤
│ 備 │ │
│ 註 │ │
├───┴───────────────────┤
│檢察官核閱 觀護人 │
└───────────────────────┘
附 ┌───┬─┬─┬──┬─┬─┬─┬─┬─┐
表 │ 類 │假│緩│停束│保│保│保│保│合│
二 │ │釋│刑│止者│護│護│護│護│ │
│ │付│付│強 │管│管│管│管│ │
受│ │保│保│制 │束│束│束│束│ │
│ │護│護│工 │代│代│代│代│ │
保│ │管│管│作 │感│監│禁│強│ │
│ │束│束│付 │化│護│戒│制│ │
管│ │者│者│保 │教│者│處│工│ │
│ │ │ │護 │育│ │分│作│ │
束│ │ │ │管 │者│ │者│者│計│
├───┼─┼─┼──┼─┼─┼─┼─┼─┤
人│上 存│ │ │ │ │ │ │ │ │
│月 人│ │ │ │ │ │ │ │ │
人│結 數│ │ │ │ │ │ │ │ │
├───┼─┼─┼──┼─┼─┼─┼─┼─┤
數│本 增│ │ │ │ │ │ │ │ │
│月 人│ │ │ │ │ │ │ │ │
報│新 數│ │ │ │ │ │ │ │ │
├───┼─┼─┼──┼─┼─┼─┼─┼─┤
告│本 滿│ │ │ │ │ │ │ │ │
│月 人│ │ │ │ │ │ │ │ │
表│期 數│ │ │ │ │ │ │ │ │
├───┼─┼─┼──┼─┼─┼─┼─┼─┤
│本 銷│ │ │ │ │ │ │ │ │
│月 人│ │ │ │ │ │ │ │ │
│撤 數│ │ │ │ │ │ │ │ │
├───┼─┼─┼──┼─┼─┼─┼─┼─┤
│本 亡│ │ │ │ │ │ │ │ │
│月 人│ │ │ │ │ │ │ │ │
│死 數│ │ │ │ │ │ │ │ │
├───┼─┼─┼──┼─┼─┼─┼─┼─┤
│移地行│ │ │ │ │ │ │ │ │
│轉檢人│ │ │ │ │ │ │ │ │
│其署數│ │ │ │ │ │ │ │ │
│他執 │ │ │ │ │ │ │ │ │
├───┼─┼─┼──┼─┼─┼─┼─┼─┤
│本 結│ │ │ │ │ │ │ │ │
│月 存│ │ │ │ │ │ │ │ │
│底 人│ │ │ │ │ │ │ │ │
│ 數│ │ │ │ │ │ │ │ │
├───┼─┼─┼──┼─┼─┼─┼─┼─┤
│ 備 │ │ │ │ │ │ │ │ │
│ │ │ │ │ │ │ │ │ │
│ 考 │ │ │ │ │ │ │ │ │
└───┴─┴─┴──┴─┴─┴─┴─┴─┘
附表三
執行保護管束工作月報表
┌────┬──┬─────┬─────────┐
│工作項目│工作│工作項目 │工 作 數 量│
│ │ │ │ │
├────┼──┼─┬───┼───┬─┬───┤
│訪視受保│ │就│提供就│ │合│ │
│護管束人│ 人│ │業消息│ 人次│ │ │
├────┼──┤ ├───┼───┤ │ │
│約談受保│ │業│安置就│ │ │ │
│護管束人│ 人│ │業 │ 人次│ │ │
├────┼──┤輔├───┼───┤ │ │
│受保護管│ │ │協助申│ │ │ 人次│
│束人假日│ │ │請創業│ 人次│ │ 元│
│報到 │ 人│導│貸款 │ 元│計│ │
├────┼──┼─┼───┼───┼─┼───┤
│受保護管│ │就│提供勵│ │合│ │
│束人書面│ │ │志等書│ │ │ │
│報告 │ 人│ │籍 │ 人次│ │ │
├────┼──┤ ├───┼───┤ │ │
│函請撤銷│ │學│協助就│ │ │ │
│假釋 │ 人│ │讀學校│ │ │ │
├────┼──┤ │、補習│ │ │ 人次│
│撤銷假釋│ 人│ │班 │ 人次│ │ │
├────┼──┤輔├───┼───┤ │ │
│請撤銷緩│ │ │協助申│ │ │ │
│刑之宣告│ 人│ │請獎學│ 人次│ │ 元│
├────┼──┤導│金 │ 元│計│ │
│撤銷緩刑│ 人├─┼───┼───┼─┼───┤
├────┼──┤就│協助送│ │合│ │
│聲請撤銷│ │ │請醫治│ │ │ │
│保護管束│ 人│ │疾病 │ 人次│ │ │
├────┼──┤醫├───┼───┤ │ │
│撤銷保護│ │ │探視、│ │ │ 人次│
│管束 │ 人│ │慰問 │ 人次│ │ │
├────┼──┤輔├───┼───┤ │ │
│核准遷移│ │ │協助申│ │ │ │
│戶籍 │ 人│ │請醫療│ 人次│ │ 元│
├────┼──┤導│補助 │ 元│計│ │
│核准出國│ 人├─┼───┼───┼─┼───┤
├────┼──┤就│協助於│ │合│ │
│囑託其他│ │ │於適當│ │ │ │
│機關代執│ │ │機構安│ │ │ │
│行 │ 人│業│養 │ 人次│ │ │
├────┼──┤ ├───┼───┤ │ │
│囑託部隊│ │ │協助解│ │ │ │
│代執行 │ 人│ │決生活│ │ │ 人次│
├────┼──┤輔│困難 │ 人次│ │ │
│告誡 │ 人│ ├───┼───┤ │ │
├────┼──┤ │協助申│ │ │ 元│
│收到保護│ │ │請急難│ 人次│ │ │
│管束情況│ │導│救助金│ 元│計│ │
│報告表 │ 人├─┼───┼───┼─┼───┤
├────┼──┤其│ │ │合│ │
│聯絡執行│ │ │ │ │ │ │
│保護管束│ │ │ │ │ │ │
│者 │ 人│ │ │ │ │ │
├────┼──┤ │ │ │ │ │
│其 他│ 人│他│ │ │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