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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本要點依行政院七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台七十六經字第七五○一號令頒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二十九條訂
      定。
2
  二  本部資訊中心電腦主機房應加強管制人員,非因業務需要,不得隨意
      進出。
      本部資訊中心週邊之設施安全維護工作,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
      ,本部資訊中心及政風司共同監督。
      本部所屬各機關電腦週邊設施之安全維護工作參照前項辦理。
3
  三  作業部門應嚴格管制未經認可程式及磁片之使用,亦不得准許使用私
      人持有之程式或磁片,以防範電腦病毒之危害。
4
  四  各機關所使用之電腦軟體應妥適保管存放,除報經本部核准外,嚴禁
      交付他人使用,並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授權之軟體。
5
  五  建檔及更正資料經由電腦列印後,作業部門應指派專責人員詳加查核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6
  六  連線作業終端機設備如需增置者,應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由
      本部資訊中心編號列管。
7
  七  作業機關與廠商簽訂電腦設備有關維護之契約副本,應送本部資訊中
      心備查。
8
  八  電腦廠商維修人員於實施定期維護或故障排除時,作業部門應建卡備
      查,並應派員在場監督。
9
  九  電腦因輸入資料而列印供核對之表報,及作業所生之廢品,須經主管
      核准後,責由專人定期蒐集銷毀,禁止外流。
      前項表報,至少保管一年。
10
  十  電腦機房設置處所應保持清潔,嚴禁攜入飲食物品,並慎防鼠蟲侵
        入破壞線路。
11
  十一  來賓參觀電腦作業如須列印表報展示時,不得提供真實資料。
12
十二  使用之電腦設備如有故障,應登載電腦設備故障登記簿 (附件一)
      備查。
      如屬連線設備或線路故障,除登記其事由外,應速連繫本部資訊中
      心主機維護人員處置。
      (附件一)
           ┌─────┬──┬──┬──┬──┐
       ︵  │呈    閱  │    │    │    │    │
       機  ├─────┼──┼──┼──┼──┤
       關  │  月  日  │    │    │    │    │
       名  ├─────┼──┼──┼──┼──┤
       稱  │單    位  │    │    │    │    │
       ︶  ├─────┼──┼──┼──┼──┤
           │故障發現  │    │    │    │    │
           │人    員  │    │    │    │    │
       電  ├─────┼──┼──┼──┼──┤
       腦  │ 故障時間 │    │    │    │    │
       設  │(月/日/時)│ / /│ / /│ / /│ / /│
       備  ├─────┼──┼──┼──┼──┤
       故  │設備名稱  │    │    │    │    │
       障  ├─────┼──┼──┼──┼──┤
       登  │    故    │    │    │    │    │
       記  │    障    │    │    │    │    │
       簿  │    狀    │    │    │    │    │
           │    況    │    │    │    │    │
           ├─────┼──┼──┼──┼──┤
           │    修    │    │    │    │    │
           │    護    │    │    │    │    │
           │    說    │    │    │    │    │
           │    明    │    │    │    │    │
           ├─────┼──┼──┼──┼──┤
           │負責維修  │    │    │    │    │
           │公司人員  │    │    │    │    │
           ├─────┼──┼──┼──┼──┤
           │ 修護時間 │    │    │    │    │
           │(月/日/時)│ / /│ / /│ / /│ / /│
           ├─────┼──┼──┼──┼──┤
           │    備    │    │    │    │    │
           │    註    │    │    │    │    │
           └─────┴──┴──┴──┴──┘
13
  十三  透過撥接式傳輸線路與主機連線之電話號碼,應嚴予保密。
14
十四  與本部資訊中心主機連線之作業人員如有增加或變動時,應填具作
      業人員密碼管制單 (附件二) 送本部資訊中心建立新碼或變更舊碼
      。
      使用中之密碼如有必要,得隨時更新。
      (附件二)
             法務資訊系統
           作業人員密碼管制單
      (一) 管制類別:〔    〕新增
                     〔    〕取消
                     〔    〕更改
      (二) 機    關:
                     ------------------
           單    位:
                     ------------------
           單位主管:
                     ------------------ (簽章)
           作業人員:
                     ------------------ (簽章)
      (三) 密    碼:
                     ------------------
      (四) 身 分 碼:□□□
            (ID碼) ------------------
      (五) 作業名稱:
                     ------------------
           範    圍:
                     ------------------
15
  十五  作業人員離開連線作業終端機,須先終止應用系統之運作。
16
十六  作業人員不得洩露其使用之密碼,且非經主管之同意,不得與他人
      共同使用其密碼。其共同使用密碼者,應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 密碼共同使用時,須能明確界定其使用者。
   (二) 當共同使用原因消失時,須立即更換此密碼。
17
十七  建檔後之各項資料如需更正者,承辦人員應詳填電腦資料更正單 (
      附件三) ,經主管審核後,轉建檔權責單位核定更正之。
      前項管制單應逐件編號,保存備查。
      (附件三)
      (機關名稱) 電腦資料更正管制單
     單位:              編號:
     ┌────┬─────┬────┬───────┐
     │資料類別│          │參考文件│              │
     ├────┼─────┴────┴───────┤
     │更正原因│                                    │
     ├────┼──────────────────┤
     │更正內容│                                    │
     ├────┼──────┬────┬──────┤
     │錯誤發現│            │錯誤審核│            │
     │人員    │            │人員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錯誤更正│            │更正審核│            │
     │人員    │            │人員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18
十八  電腦作業使用之磁性媒體必須分類,並於外部標示左列等級:
   (一) 絕對機密
   (二) 極機密
   (三) 機密
   (四) 密
      前項磁性媒體指定專人列冊保管,並嚴格管制其複製,以確保資料
      不致誤用與外流。不再需用時,須立即銷毀或重新格式化處理。
19
十九  資料代碼或中文字型碼如須增刪者,應填具代碼異動管制單 (附件
      四) 或中文字碼新增管制單 (附件五) 送本部資訊中心辦理。
      (附件四)
                        法務資訊系統
                       代碼異動管制單
     代碼類別:        提議機關:        編號:
              ────           ────      ────
     ┌─┬─────────────────────┐
     │提│參考文件:                                │
     │議├─────────────────────┤
     │代│異動說明:新增/修改/刪除                │
     │碼│                                          │
     │異│                                          │
     │動│                                          │
     │事├─────────────────────┤
     │項│附件:                                    │
     └─┴─────────────────────┘
     單位
     主管:      提議人:          提議日期:  /  /
           ───        ─────          ─  ─  ─
     ─────────────────────────
     ┌─┬─────────────────────┐
     │異│異動影響:作業/表報/時程                │
     │動│                                          │
     │影│                                          │
     │響│                                          │
     │及├─────────────────────┤
     │答│答覆:      採納            不採納        │
     │覆│      ───        ────              │
     └─┴─────────────────────┘
     資訊      規劃
     主管:    組長:    承辦人:    收辦日:  /  /
           ──      ──        ──        ─  ─  ─
     ─────────────────────────
     ┌─┬─────────────────────┐
     │完│異動說明:                                │
     │成│                                          │
     │異│                                          │
     │動│                                          │
     │內├─────────────────────┤
     │容│附件:                                    │
     └─┴─────────────────────┘
     資訊      規劃
     主管:    組長:    承辦人:    完成日:  /  /
           ──      ──        ──        ─  ─  ─
      (附件五)
                        法務資訊系統
                     中文字碼新增管制單
     提議機關:                  編號:
               ─────────      ────────
     ┌─┬─────────────────────┐
     │提│參考文件:                                │
     │議├─────────────────────┤
     │字│新增字碼說明 (請寫明欲新增之中文字型及其注│
     │碼│意符號                                    │
     │新│                                          │
     │增│                                          │
     │事├─────────────────────┤
     │項│附件:                                    │
     └─┴─────────────────────┘
     單位
     主管:      提議人:          提議日期:  /  /
           ───        ─────          ─  ─  ─
     ─────────────────────────
     ┌─┬─────────────────────┐
     │新│新增影響:國字標準碼範圍/資料交換        │
     │增│                                          │
     │影│                                          │
     │響│                                          │
     │及├─────────────────────┤
     │答│答覆:      採納            不採納        │
     │覆│      ───        ────              │
     └─┴─────────────────────┘
     資訊      規劃
     主管:    組長:    承辦人:    收辦日:  /  /
           ──      ──        ──        ─  ─  ─
     ─────────────────────────
     ┌─┬─────┬─────┬────┬────┐
     │完│新增字型:│電腦內碼:│倉頡輸入│注音輸入│
     │成│          │          │碼:    │碼:    │
     │新│          │          │        │        │
     │增│          │          │        │        │
     │內├─────┴─────┴────┴────┤
     │容│附件:                                    │
     └─┴─────────────────────┘
     資訊      規劃
     主管:    組長:    承辦人:    完成日:  /  /
           ──      ──        ──        ─  ─  ─
20
二十  電腦系統功能如須增加或修改處理內容程序者,應填具作業修改管
      制單 (附件六) 送本部資訊中心辦理。
      (附件六)
                      法務資訊系統
                     作業修改管制單
     作業代號/名稱:        提議機關:      編號:
                     ────          ───      ──
     ┌─┬─────────────────────┐
     │提│參考文件:                                │
     │議├─────────────────────┤
     │作│修改項目及說明                            │
     │業│                                          │
     │修│                                          │
     │改│                                          │
     │事├─────────────────────┤
     │項│附件:                                    │
     └─┴─────────────────────┘
     單位
     主管:      提議人:          提議日期:  /  /
           ───        ─────          ─  ─  ─
     ─────────────────────────
     ┌─┬─────────────────────┐
     │修│修改影響:技術方面/資源/時程/計劃/合約│
     │改│                                          │
     │影│                                          │
     │響│                                          │
     │及├─────────────────────┤
     │答│答覆:      採納            不採納        │
     │覆│      ───        ────              │
     └─┴─────────────────────┘
     中心
     主任:    組長:    承辦人:    收辦日:  /  /
           ──      ──        ──        ─  ─  ─
     ─────────────────────────
     ┌─┬─────────────────────┐
     │完│修改項目及說明:                          │
     │成│                                          │
     │修│                                          │
     │改│                                          │
     │內├─────────────────────┤
     │容│附件:                                    │
     └─┴─────────────────────┘
     中心
     主任:    組長:    承辦人:    完成日:  /  /
           ──      ──        ──        ─  ─  ─
21
二十一  作業部門如有特殊資料處理需求而電腦系統可提供協助者,得填
        具作業申請單 (附件七) 送本部資訊中心辦理。
       (附件七)
                    法務資訊系統
                     作業申請單
      申請單位:          單位主管:        編號:
                ─────          ────      ───
      ┌───┬───┬────┬──┬───────┐
      │      │      │        │    │輸出報表/媒體│
      │作業名│作業期│表單名稱│筆數├────┬──┤
      │稱    │限    │        │    │名    稱│份數│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
                    申請            ┌────────┐
      申請人:      日期:  /  /  │簽收    /  /  │
              ───      ─  ─  ─│日期:─  ─  ─│
                                    └────────┘
      ─────────────────────────
      ┌─────────┬───────┬─────┐
      │    排定時程      │輸出報表/媒體│          │
      ├────┬────┼────┬──┤承  辦  人│
      │開 始 日│完 成 日│名    稱│份數│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
      資訊      規劃組      機作組      資管組
      主管:    簽  收:    簽  收:    簽  收:
            ──        ──        ──        ──
22
二十二  設計之應用系統,如其產生之螢幕資料或報表具機密性者,應在
        螢幕顯示之畫面或報表上,明示機密等級字樣。
23
二十三  政府機關基於法定職掌及業務需要者,得查詢電腦資料。但應陳
        報主管核定後辦理。
        檢察官因辦案急需電腦資料時,得以電話查詢之。承辦人應即查
        明查詢人之身分及查詢用途,並應於查復後登載電腦資料電話查
        詢登記簿 (附件八) ,並陳主管核閱。
       (附件八)
       (機關名稱)     電腦資料電話查詢登記簿
      ┌─┬─┬─┬─┬─┬───┬─┬──┬──┬─┐
      │呈│月│查│查│職│      │查│核簽│答簽│備│
      │  │/│詢│詢│  │查  詢│詢│准  │詢  │  │
      │閱│日│機│人│  │事  項│用│人  │人  │  │
      │  │  │關│姓│別│      │途│員章│員章│註│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全銜) 資訊作業人員保密切結書
            具保密切結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起任職本機
      關資訊處理部門 (負責    業務) ,對於業務上所知悉、
      持有之機密資料、程式及其檔案、媒體等,絕對保守機密
      ,不得外洩,如有違誤願負法律上責任。離職後亦同。
                        具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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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提供刑案電腦資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提供刑案資料供辦案所需者,須以司法、軍法、警政機關之公
          函為據,並依公文處理程序簽准後查復。
      二  選務機關因辦理各種選舉,來函查詢候選人或助選員之消極資
          格者,經核准後查復。
      三  政府其他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函索刑案資料者,
          視個案情形,經核准後查復。但偵查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
          或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
          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其刑案資料不予提供。
25
二十五  資訊作業人員進用時,應先辦理查核,出具保密切結書 (附件七
        ) 。並保證於離職後,仍負工作期間職務上應守秘密之義務。如
        有違背,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附件七)
                    法務資訊系統
                     作業申請單
      申請單位:          單位主管:        編號:
                ─────          ────      ───
      ┌───┬───┬────┬──┬───────┐
      │      │      │        │    │輸出報表/媒體│
      │作業名│作業期│表單名稱│筆數├────┬──┤
      │稱    │限    │        │    │名    稱│份數│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
                    申請            ┌────────┐
      申請人:      日期:  /  /  │簽收    /  /  │
              ───      ─  ─  ─│日期:─  ─  ─│
                                    └────────┘
      ─────────────────────────
      ┌─────────┬───────┬─────┐
      │    排定時程      │輸出報表/媒體│          │
      ├────┬────┼────┬──┤承  辦  人│
      │開 始 日│完 成 日│名    稱│份數│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
      資訊      規劃組      機作組      資管組
      主管:    簽  收:    簽  收:    簽  收:
            ──        ──        ──        ──
26
二十六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應組成資訊稽核小組,定期或不
        定期稽核資訊作業情形。
27
二十七  本部資訊稽核小組,由政風司、人事處、統計處、資訊中心及有
        關人員組成,辦理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績效之考評。
        考評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 資料登錄及更新辦理情形 (百分之二十)
     (二) 資料檔案之管理及備份 (百分之十)
     (三) 電腦設備之使用保養與維修 (百分之二十)
     (四) 人員操作熟練程度及人力備援情形 (百分之二十)
     (五) 各項安全防護措施之執行情形 (百分之二十)
     (六)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百分之十)
28
二十八  依本要點第二十七點考評成效優異或辦理不力之機關首長及承辦
        人員,報請部長核定後,予以獎勵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