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 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所長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得 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