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 9 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監督長官之
命,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所長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並得
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