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2 點第 2 項所謂「不再繼續執行 」,是否包括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 2 項公告三個月或減價拍賣之情形? 倘退回併案時,是否應先通知地政機關為塗銷查封登記,抑由執行法院為 塗銷查封登記之通知?
民事執行及行政執行併案執行之事件,倘受併案機關不再繼續執行,而退 回併案時,其處理方式宜有統一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