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收受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假釋處分函,即依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原 109.07. 15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60 號函說明二(五)廢止假釋之注意事項 第 1 點已不合時宜,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 業方式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受刑人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假釋之作 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