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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說明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
業方式
主    旨: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受刑人違背紀律之停止及廢止假釋作業方
          式,各機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之處理規
              定,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4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4 條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二、提示有關停止假釋之作業方式:
          (一)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違背紀律經移入違規舍之懲罰確
                定後,機關應檢具懲罰處分生效之文件,報請本署停止其假釋處分
                之執行。
          (二)機關收受本署停止執行假釋函後,即不得辦理假釋釋放手續;如已
                完成假釋釋放,並接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期間,應由總務科名籍
                人員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換發原假釋執行指揮書。
          三、提示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
          (一)機關應檢附假釋審查會決議紀錄,報請本署廢止假釋;經核准之廢
                止假釋處分,須由本署完成書面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
                期。
          (二)機關收受本署通知廢止假釋送達生效函後,始行檢還保護管束命令
                予原核發之檢察署。
          四、檢附停止假釋陳報函、廢止假釋陳報函及檢還保護管束命令函格式各
              1 份供參。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
          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誠正中學除外)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臺灣高等檢察署(含附件)、本署
          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
          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1  年 8  月 9  日法矯署教字第
  11103011790 號函,修正說明二(二)。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30 號函,說明三提示有關廢止假釋之作業方式,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