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會之設立,如與人民團體法第 3 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 費用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及第 8 條等設立規定不符,地方 政府許可立案,核屬違法行政處分
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地域範圍 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故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 之國家或地區所為業務上行為,尚無上述規定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 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費用等規定適用,而應依行 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關於財團法人如何設立仲裁機構疑義
關於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設立仲裁機構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