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3:33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5 條
1.
發文日期:098.04.01
要  旨:
學習律師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應完成基礎及實務之訓練,倘若完成基礎訓
練後 3  年內未參加實務訓練,其基礎訓練之成績應予註銷
2.
發文日期:096.06.08
要  旨:
函詢得否以擔任檢察事務官年資,折抵律師基礎或實務訓練期間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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