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者,處分確定之日為執 行期間之起算日,另我國之行政救濟,係採原則不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制度 ,即行政處分之執行,不以行政處分確定為必要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或輔導教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成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行政處分確定前,不生起算執行期間問題,亦無牴觸行 政執行法第 7 條可言
各監獄在提供性犯罪受刑人資料至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前之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