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得為緩起訴處分案件範圍中,有關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於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中被告若因自首、自白等情形而有得「減輕其刑 」、「免除其刑」等從輕處罰之規定者,各該減(免)刑度之條文是否影 響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關於被告所犯之罪其法定刑之認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施用第三級毒品者,法無處罰明文, 應不為罪,惟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持有專供施用第三級毒品 之器具者,是否構成該條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