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非法持有八百公克安非他命為法院收押,為圖脫罪,乃與同舍房之乙 商議,由乙於八十二年四月一日具狀向檢察官自首,表示在甲宅所查獲之 安非他命為乙所有,案經檢察署於同月十日對乙非法持有安非他命分案偵 辦,嗣甲之案件於同月十五日開庭,乙出庭作證,法院命乙具結後,乙證 稱在甲宅所查獲之安非他命為其所有,使法院誤採其證言,而對甲為無罪 判決。乙之所為是否成立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