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參照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5 條之 2 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 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行為能力始受限制, 限制外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效力不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對於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 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序行為定有明文 規定,至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之行為,是否屬民法第 77 條 但書所定之情形,則應依社會客觀標準,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個別認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