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6:16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91 條
1.
發文日期:105.01.19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追繳押標金,如廠商係合夥組織,且已辦
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於尚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應僅向該廠商追繳押
標金,不應將各合夥人一併列入追繳對象;又合夥如未完成清算程序,合
夥關係仍應視存續,機關追繳之行政處分書應送達其變更後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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