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02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6 條
1.
發文日期:105.00.00
要  旨:
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義務人名下土地及其上二層樓之保存登記建物,以及
相鄰之空地,均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銀行。移送機關請求分署就前
揭不動產執行,並經地政機關辦妥查封登記,惟至現場查封時,應有建物
之土地上已無建物,卻於相鄰土地上有三層樓之建物,義務人稱其未經相
關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即自行雇工將建物搬遷至相鄰土地上,並將原建物
增建一層樓。經地政人員核對建物之使用執照及設計圖後,發現相鄰土地
之建物一、二樓構造、面積與原建物相符,僅三樓為加蓋增建。試問相鄰
空地之建物得否認與原保存登記之建物屬同一建物,而為銀行抵押權效力
所及?
2.
發文日期:084.10.00
要  旨:
某甲有一柑橘園,於果樹成熟前,將果實之採收權利,以新台幣一百六十
萬元,出售予某乙,訂約後,某乙即付足價金,越一星期後,果實已成熟
,某甲即擅自採收約二萬斤,待某乙入園採收後,發現上情,某甲之行為
是否應負竊盜罪?
3.
發文日期:084.09.00
要  旨:
某甲有一柑橘園,於果樹成熟前,將果實之採收權利,以新台幣一百六十
萬元,出售予某乙,訂約後,某乙即付足價金,越一星期後,果實已成熟
,某甲即擅自採收約二萬斤,待某乙入園採收後,發現上情,某甲之行為
是否應負竊盜罪?
4.
發文日期:084.06.00
要  旨:
甲於民國六十二年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後,乙將該土地交付甲管領使用
,甲遂於該土地種植茶樹,惟迄未移轉登記於甲,嗣於八十年乙又將該土
地雙重買賣移轉登記於丙,丙即請求甲自動清除茶樹,以便他種,然甲不
從,即該以土地所有權歸屬發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丙將甲
所種植之茶樹全部拔除,甲以該土地尚在訴訟中,所有權歸屬未確定,丙
無權拔除其所種之茶樹,遂告內毀損,檢察官如何處理?
5.
發文日期:057.00.00
要  旨:
某甲有一果園,於果實未成熟前,將果實之採收權賣與某乙,約定嗣後豐
收或歉收,概由乙負責,訂約之日,並已收清價金,後果實成熟,甲又擅
自採收,甲應否繩以竊盜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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