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6:55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5-1 條
1.
發文日期:111.08.02
要  旨:
無論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輔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惟因
輔助人依法既已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爰無須再論依民法第 1113-
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輔助宣告人選任特別代
理人
2.
發文日期:107.11.07
要  旨:
國人持憑外國最高法院裁定書申請辦理配偶監護登記,受託監管範圍與是
否因該裁定而全然喪失財產上行為能力宜先釐清,另裁定內容與我國監護
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未盡相符時,涉外國法院裁判應如何承認,建請洽詢
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3.
發文日期:104.02.05
要  旨:
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 15-2 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
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
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
,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4.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乙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6.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7.
發文日期:100.10.21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5 條之 2  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
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行為能力始受限制,
限制外之法律行為有行為能力,效力不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8.
發文日期:099.08.10
要  旨: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係針對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重要之法律
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不因輔助宣
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有別,故「○○
會觀音佛祖」受監護宣告之會員(信徒),無準用或適用前開規定之餘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