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8 17:45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13-1 條
1.
發文日期:115.04.02
要  旨:
受輔助宣告人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民法上「受讓
」以具備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為必要,「繼承」則以被繼承人死
亡事實之發生為要件,故民法第 1102 條規定之「受讓」,解釋上應不包
含因「繼承」而取得財產之情形
2.
發文日期:111.08.02
要  旨:
無論基於有償或無償行為,輔助人均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惟因
輔助人依法既已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爰無須再論依民法第 1113-
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輔助宣告人選任特別代
理人
3.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4.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5.
發文日期:101.03.02
要  旨:
民法第 1113-1、1098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時,
非屬民法第 15-2 規定,自不需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人就此行為得有
效為之,又因無利益相反情形,似不必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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