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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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8 條
1.
發文字號:
前司法行政部 (65)台函民字第 05338 號
發文日期:
065.07.05
要 旨:
查民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代理權除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得撤回外,得於該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本件劉○武律師之代理權 ,似非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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