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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53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代理權除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得撤回外,得於該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本件劉○武律師之代理權
,似非不得撤回。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