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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12.09.06
要  旨:
國人與加拿大籍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加拿大籍女童,應分別適用我國及加拿
大有關收養之法律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
2.
發文日期:111.01.22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意旨,為保障同性關
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並於此範圍準用民法
有關收養之規定,惟同性配偶尚無法準用民法第 1074 條規定共同收養第
三人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
3.
發文日期:111.01.04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意旨,為保障同性關
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並於此範圍準用民法
有關收養之規定,惟同性配偶尚無法準用民法第 1074 條規定共同收養第
三人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
4.
發文日期:110.01.26
要  旨:
二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
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無從成立第 2
條關係及辦理第 4  條之結婚登記,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
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其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
5.
發文日期:109.05.20
要  旨:
有關國人與匈牙利國人在該國登記伴侶關係得否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如依
外籍人士之本國法,同性二人間無法結婚,縱得登記為同性之伴侶關係,
仍難認雙方均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故如將現行「已通過同婚國家」之
範圍,擴及於「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而使得國人得與僅承認同性
伴侶制度國家之人民辦理結婚登記,將牴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
規定之意旨
6.
發文日期:109.05.15
要  旨: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同性伴侶成立民事結合關係得否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如將現行「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擴及於「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
家」,而使得國人得與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之人民辦理結婚登記,將
牴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之意旨
7.
發文日期:109.04.22
要  旨:
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締結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我國人與匈牙利國人之婚姻成立實質
要件,須分別符合我國法及匈牙利國法,該婚姻始屬有效成立
8.
發文日期:109.04.07
要  旨: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同性伴侶欲持憑經驗證之義國同性民事結合證書在
臺申請結婚登記,因涉及我國人與外籍人士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須我
國人與義大利國人之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及義國法,該婚
姻始屬有效成立
9.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
相同性別之二人於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
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與其生母發生法律之親子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有
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10.
發文日期:108.12.20
要  旨:
國人與奧地利國人如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
係,均有結婚之真意並符合相關要件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
規定,現得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
11.
發文日期:108.11.19
要  旨: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係存續中
受胎所生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