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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係存續中
受胎所生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主    旨:有關民眾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
          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是否認屬「婚生子女」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9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33566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於 108  年
              5 月 22 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 24 日施行。依施行法第 2  條規定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次按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民
              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
              2 條關係準用之。」至於來函所詢民法第 1061 條婚生子女規定,因
              屬民法「親屬編」規定,並非施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準用之規
              定,是以,相同性別之二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胎
              而生之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三、另戶政資訊系統出生登記作業中,如何配合增修出生身分欄,因涉貴
              部所訂「戶籍登記申請書登載須知」及戶籍登記作業實務事項,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