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因主要業務變動,依財團法人法第 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經 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後逕行移轉管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改隸辦法係適用於財團法人「申請許可」改隸之情形,不經申請逕行移轉 管轄之情形則非改隸辦法適用範疇
財團法人改隸主管機關,申請改隸許可時,應提出符合申請改隸及擬改隸 主關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現金總額比率之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所應提出之證明 文件,係指其「設立時」之捐助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