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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13.07.19
要  旨:
財團法人因主要業務變動,依財團法人法第 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經
徵得變動後主要業務主管機關之同意後逕行移轉管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
改隸辦法係適用於財團法人「申請許可」改隸之情形,不經申請逕行移轉
管轄之情形則非改隸辦法適用範疇
2.
發文日期:109.08.04
要  旨:
財團法人改隸主管機關,申請改隸許可時,應提出符合申請改隸及擬改隸
主關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訂定現金總額比率之證明文件。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所應提出之證明
文件,係指其「設立時」之捐助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