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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5 條
1.
發文日期:110.04.2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規定有關補足差額之規定,係明定該財團法人之主管
機關得於本法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以該條規定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並非
強制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接受政府之捐贈,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為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仍取決於受捐贈財團法人本身決議
2.
發文日期:109.08.04
要  旨:
說明有關政府機關捐贈之財產如何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2  條及財團法人基
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2  條規定疑義
3.
發文日期:108.11.29
要  旨:
依據財團法人法,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有遴聘、人數比例、選(解
)任程序等規定。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規定。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監察人之產
生方式,於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4.
發文日期:108.10.15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屬性及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比率等
事項,涉及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等相關規定之
說明
5.
發文日期:108.09.2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63  條規定參照,是否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視政府
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同捐助財產與捐贈
並列入基金財產,合計是否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 50 為斷;又
部分性質特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倘主管機關認定有
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至於是否有
加強監督必要而應予指定,宜由各主管機關本於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責
審酌決定
6.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該條規定情形而
適用該條及該法相關規定後,並不發生使該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轉變屬性
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效果,此與依該法第 68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捐贈財
產補足差額,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兩者之法
律效果並非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