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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2 條
1.
發文日期:111.04.12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其董事代理方式及代理人數限制,按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就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之人數限制,未有允許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可另定有
別於本法之規定
2.
發文日期:110.03.30
要  旨:
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董事會因無執行業務必要而不存在,由清算人對
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
清償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之適用
3.
發文日期:110.01.25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程序」
,與財團法人法規範不同,建議參照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予
以修正
4.
發文日期:110.01.19
要  旨:
財團法人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董事
會因無執行業務之必要而不存在,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
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應經董
事會特別決議程序之適用
5.
發文日期:109.10.2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涉及財團法人法疑義說明
6.
發文日期:109.04.2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長死亡之情形,如未補選董事長,主管機關公文書之送
達,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
職務
7.
發文日期:109.02.04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為免因此影響財團法人
之正常運作,董事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財團法人運用財
產購買外國貨幣,已另涉及投資行為,需主管機關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
度列入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
始得為之
8.
發文日期:109.02.03
要  旨: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各項設立目
的業務,俾符合持續推動公益事業之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所定例外情形,
方得動用
9.
發文日期:108.07.04
要  旨:
財團法人第 19 條規定參照,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須有該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財團法人得動用捐
助財產比例,該法雖未明文,惟如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4  項動用捐助財產
,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則主管機關應限期
命該財團法人補足,屆期未補足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