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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13.09.24
要  旨:
財團法人之住所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主事務所」係指財團法人法
律關係之準據點,作為其辦理事務中樞之事務所而言
2.
發文日期:109.02.1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分事務所之設立地點,財團法人法並無明文限制。至於個別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得否於大陸地區設立分事務所,應由主管機關於釐清
相關事實情狀後,本於權責依法自行判斷
3.
發文日期:108.09.1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6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
務或主要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經該地方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縱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設有分事務所,
仍不失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又分事務所既為主管機關所核准設置,則其所
從事業務,自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