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住所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主事務所」係指財團法人法 律關係之準據點,作為其辦理事務中樞之事務所而言
有關財團法人分事務所之設立地點,財團法人法並無明文限制。至於個別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得否於大陸地區設立分事務所,應由主管機關於釐清 相關事實情狀後,本於權責依法自行判斷
財團法人法第 2、3、6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 務或主要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經該地方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縱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設有分事務所, 仍不失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又分事務所既為主管機關所核准設置,則其所 從事業務,自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