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辦理合併,消滅法人既有不動產,由存續或新設法 人「概括承受」屬依法律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與財團法人接受捐贈或依 捐助章程辦理不動產捐助之「意定移轉」有別,至土地稅法 28-1 條所稱 「捐贈」如何解釋適用,與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徵值 稅,因涉稅捐徵收事宜,仍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財團法人法第 31、36 條規定參照,若財團法人係因合併而解散,應由存 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一切權利、義務,若財團法人係 因破產而解散,則應依破產法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故於財團法人因合併 或破產而解散情形,對於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已另定處理機制;至於其他 無法律另為特別規定情形,原則上自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法人解散後 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故財團法人並不因解散而當然消滅,至清算終結止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其法人人格應於合法清 算終結時始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