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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6 條規定參照,若財團法人係因合併而解散,應由存
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一切權利、義務,若財團法人係
因破產而解散,則應依破產法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故於財團法人因合併
或破產而解散情形,對於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已另定處理機制;至於其他
無法律另為特別規定情形,原則上自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法人解散後
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故財團法人並不因解散而當然消滅,至清算終結止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其法人人格應於合法清
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主    旨:有關推動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得否免辦清算作業等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7  月 23 日文影字第 108302111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解散
              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蓋若財團法人係因
              合併而解散,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
              權利、義務(本法第 36 條規定),若財團法人係因破產而解散,則
              應依破產法之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故於財團法人因合併或破產而解
              散之情形,對於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已另定處理機制;至於其他無法
              律另為特別規定之情形,原則上自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法人解散
              後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故財團法人並不因解散而當然消滅,至清算
              終結止,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本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其法人人格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本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3030  號函參照),合
              先敘明。三、依貴部來函說明三、四略以,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
              文化中心(下稱影視中心)之設立,係由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
              下稱國影中心)直接轉型,在維持原有人員、資產負債及辦公處所均
              相同之基礎上,再配合行政法人化新增業務及人員,本質上可視為同
              一組織單位的擴充,……,故期能爭取本案以立法行政法人直接概括
              承受財團法人解散後資產負債方式,排除須辦理清算作業規定。為使
              影視中心能承接原國影中心資產,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
              條例(草案)」(下稱設置條例草案)第 25 條第 1  項業擬訂:「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資產及負債由本中心概括承受。
              」。查上開設置條例草案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應係欲就國影中心
              解散後尚未了結之法律關係另行規範處理機制,從而無須再辦理清算
              程序,參酌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
              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故為達成特殊之政策目的
              ,在無損及原國影中心之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前提下,於
              其他法律就財團法人之解散及清算另為特別規定,應無不可,然建議
              仍宜明定原國影中心之法人人格因解散而消滅及無須進行清算程序,
              並將「資產」及「負債」修正為「權利」及「義務」(例如:「財團
              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因解散而消滅,其一切權利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
              ,無須進行清算程序。」),以資明確。至於有關設置條例草案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因事涉預算法令之規定,建請仍應徵詢行政院
              主計總處之意見。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