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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24 條
1.
發文日期:113.02.0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及其會
計處理原則,其會計制度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另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
信經營守則」之精神,引進內部控制、稽核制度,以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機
制,並依主管機關之指導,以自律規範方式,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2.
發文日期:112.06.06
要  旨:
有關辦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業務,因有財團法人法第 16 條
適用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0.12.20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未依規定函報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法遵事項備
查,及未依規定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27 條第 2  項適
用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0.02.08
要  旨:
貴部主管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其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未達貴部所定一
定金額以上者,因非屬貴部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編製
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所定「格式」規定之規制對象,
故尚無違反該格式規定而得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6  項第 3  款規定
處罰之問題
5.
發文日期:110.02.02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涉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依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3  條第 4、5 款規定,並無土地之
公告現值高於登記之價額時,即應重新辦理基金估價之規定。主管機關如
認個別財團法人之基金總額有調整增加之必要時,則可本於職權輔導該財
團法人經其董事會決議後,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增加基金總額
6.
發文日期:109.03.3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旨在規範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及處理原則,
其會計制度、營運及運作資料,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監
督。該項所定之期限,在於促使財團法人應按期申報,另亦賦予財團法人
有相當之作業期間準備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7.
發文日期:108.12.26
要  旨:
依照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適用本法第 2
4 條第 2  項之財團法人,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故若年度收入總額 6  億 9,2
71  萬 5,538  元,依上開相關規定,「應」建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8.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倘主管機關已依該規定授權,將檢附會計
師查核簽證列為此類財團法人於送主管機關備查財務報表時之應遵行事項
,則該會計師查核簽證應屬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資料;倘主管機關未依規
定,將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列為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如認確有利於公眾
監督之必要時,自得本於權責將財團法人有關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簽證指
定為應限期公開資訊,如經指定,則相關財團法人即應依法主動公開
9.
發文日期:108.04.22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各主管機關主管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於
108 年編製及公開 107  年度資料監督管理及執行事項之整理說明
10.
發文日期:108.01.31
要  旨:
訂定「法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
當年度收入總額」並自 108.02.01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