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111.04.26
要  旨:
財團法人依法動用捐助財產致財產總額增加,其增加部分除依法令規定或
經董事會決議應列入基金外,並不當然計入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主管機
關如認個別財團法人之基金總額有調整增加之必要時,可本於職權輔導,
俾使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與基金數額一致
2.
發文日期:110.09.23
要  旨:
董事與財團法人間屬於民法之委任法律關係,且該委任關係應於法人成立
後,即法人取得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而開始,是財團法人第 1  屆董監
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之時起算
3.
發文日期:110.05.11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變更財產登記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9.07.03
要  旨:
財團法人之印信及基金總額,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10 條所定應向主管機關
提出及許可事項,以及應向法院登記之事項,倘其有變更時,應檢具文件
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變更後,再向法院聲請登記,並將法院所發給登記證
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5.
發文日期:107.12.2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12、23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財產填
補短絀,仍有不足,而以基金填補者,由於基金總額已有變動,財團法人
得經董事會決議減列基金總額,並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變更登記,俾使財產總額與基金數額一致;又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自未涵蓋第 5  款規定購
買股票之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