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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098.03.10
要  旨:
被告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判刑,於假釋出監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及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於指揮書執畢日期後,更犯施用毒品、非法吸
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盜匪等罪。經法院就其所犯前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7 年 2  月,後四罪定應執行刑為 12 年。試問: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若法院裁定將前開部分之罪予以減刑,並定應執
行刑,指揮書應如何換發?
2.
發文日期:097.01.17
要  旨:
被告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嗣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及
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先後予以減刑,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
行後,仍未執行完畢。試問:能否再予減刑?
3.
發文日期:096.08.28
要  旨:
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以前犯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未
經取贖即釋放被害人,經法院依同條第 5  項規定減輕其刑,可否適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