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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6 條
1.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不合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徒刑接續執行,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
罰)指揮書,於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執行完畢,翌日接
續執行後案徒刑。而後案徒刑指揮書執行完畢之日,則跨越該減刑條例施
行日後始屆滿。嗣前案撤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與後案徒刑,合併計算
其假釋期間,報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
期間,適逢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問執行檢察官就假釋受保
護管束人,前案撒銷假釋殘刑(數罪併罰)部分,應否依該減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辦理假釋視為減刑及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何換發假釋視為減刑指揮書?
2.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犯竊盜、侵占二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惟竊盜罪先確定執行,並
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5  月,但其於減刑條例施行前執行期滿,因
而繼續執行 3  個月至減刑條例施行日始行釋放。嗣侵占罪經法院判刑,
並裁定竊盜、侵占二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  月確定。試問:該行為
人應再執行有期徒刑 1  月?抑無須再為執行?
3.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因逃匿而未執行,於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並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
刑 6  月。試問:其行刑權時效完成日應以何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