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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8 條
1.
發文日期:107.10.03
要  旨:
為因應年金改革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公報,應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3 條
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係指應將全文同時
以上開二種方式公布,抑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
可,因涉該法解釋,主管機關依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2.
發文日期:104.08.26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
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
,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4.
發文日期:103.11.04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20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18 條規定參照
,如交通管理機關將 ETC  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
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
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
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5.
發文日期:102.04.0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
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
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
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
法相關規定
6.
發文日期:099.11.09
要  旨: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
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
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
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但書規定
7.
發文日期:096.01.16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得否適用刊登於網際網路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