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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109.04.0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